馆藏文献复制制度
本馆在各分馆(中心馆中刊阅览室、保存本图书阅览室,校区馆过刊阅览室,医学馆期刊阅览室)设有复印点,为读者提供文献复制服务。为保护书刊、版权和国家机密,特做如下规定:
一、复制馆藏书刊,不接受全书复制。个别篇章复制,超过全书三分之二时,要收取底本费(不低于复制费的三分之一)。
二、民国时期出版的报刊一般不接受复制,经证明确有需要,属于一般内容的个别篇章,可复制。情况特殊的,必须经过馆领导批准。
三、馆藏善本书和线装书不复制,亦不允许静电复印。
四、馆藏内部书刊,不予复制。
五、馆内非正式出版物(即学位论文)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仅可复制学士论文的个别篇章。硕士、博士论文一般不予复制,如有特殊需要,须经作者本人同意,方可复制个别篇章。
六、除书刊论文资料外,文件、宣传品一律不接受复制。
七、本馆仅录制经审批合格的录音带,录像带。
八、国外单位或个人要求复制文献,也要遵守本制度。复制费则区别不同情况按不同价格收取。
九、严禁善本书,孤本书和我国出版的珍贵书以及内部刊物资料的外流。top
捐赠图书借阅规则
捐赠图书阅览室的所有图书系历届毕业生捐赠所得,为方便读者借阅特制定如下规则:
1)每位读者每卡限借两册,须到借阅台办理手续,图书的使用期限为两个月。借阅超期罚则与馆藏其它图书相同。
2)借阅到期后,如需留用,可以拿一册自己的书来图书馆交换,交换手续在借阅台办理;替换书籍需与所借书籍同类别或价值相当(不接收高中课本、时政材料、手抄本、复印材料及磁带、光盘)。每位读者一学年内交换图书不得超过三册。
注:丢失捐赠书照此法办理。
3)借出的书如不留用,应及时还回图书馆。捐赠书归还后或办理完交换手续,方可再借。to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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